為規避“限售令”賣房,他們去法院炮制了四起“假官司
來源:上海房產律師網 作者:上海律師 時間:2021-12-18
都說樓市見人性,
有人為了買房“假離婚”,
也有人為了賣房打“假官司”,
鉆空子抄捷徑,
結果自然不太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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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在從事房產中介工作,2019年4月,顧客唐某(已另案處理)準備出售自己在開福區某小區房產,但未滿四年不能出售。為規避該住房限購政策,盧某稱自己有辦法操作法拍程序出售房產。
隨后,盧某借用某裝修公司名義,與唐某簽訂了一份虛假的《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唐某不支付裝修工程款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法院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并主持調解,作出了民事調解書。
2019年10月,盧某又用同樣的方式,為顧客曾某“出售”房產。除了假裝裝修,盧某還借用某勞保公司名義,簽訂虛假的《銷售合同》捏造事實,最后以對方未支付貨款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幫助顧客陳某、游某規避長沙住房限購政策。
拿到民事調解書后,便是計劃的最后一步,向法院申請執行,以實現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調查發現上述四件案件均涉及虛假訴訟,向公安局移送了相關線索,四人主動投案自首。
12月9日,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曾某、陳某、游某惡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其中被告人盧某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屬情節嚴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其余三被告人屬從犯。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陳某等三人均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俗稱打假官司,不僅嚴重妨害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為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第四條 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行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提出民事起訴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四)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五)案外人申請民事再審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
第五條 對于下列虛假訴訟犯罪易發的民事案件類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的以物抵債案件;
(三)以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四)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以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為當事人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七)勞動爭議案件;
(八)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民事案件。